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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雯即黃水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鈺雯即黃水金(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104年度南小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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