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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吳岱樺即吳季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6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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