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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建蜂
陳皆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6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琄琄
法 官 莊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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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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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逾 期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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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009元 │⑴自民國102年10月6日起至民│⑴自民國102年11月7日起至民│
│ │ │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上開利│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89計算之利息。 │ 計算之違約金。 │
├─┼──────┼─────────────┼─────────────┤
│2 │28,613元 │⑴自民國102年10月6日起至民│⑴自民國102年11月7日起至民│
│ │ │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國103年5月12日止按上開利│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⑵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89計算之利息。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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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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