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64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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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49號
原 告 謝全坤
被 告 李源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各按附表編號2至9「票面金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各自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各依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被告已於同年7月1日還款1萬元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各依附表編號2至9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面額各均為1萬元,合計8萬元,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8紙。

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均未獲清償,被告尚積欠原告票款8萬元,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抗辯以:原告所提出之本票確係伊所開立用以支付原告工程款,伊有開立本票17紙予原告,伊並非故意拖欠,伊有清償原告之誠意,惟伊現在工作及生意不好,經濟困難始未如期給付等語。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3條、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款承兌人同。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6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

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21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9之本票8紙予原告,惟到期均未獲清償等情,已據提出本票8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被告既為發票人即應負清償責任,被告以其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為抗辯,尚屬無據。

從而,原告本於前開規定,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各依附表編號2至9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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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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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    │        │      │  (民國)  │(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    │        │      │            │          │ (民  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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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658901│李源勝│103年9月22日│10,000元  │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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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H658902│李源勝│103年11月5日│10,000元  │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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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H658903│李源勝│103年12月5日│10,000元  │10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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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H658904│李源勝│104年1月5日 │10,000元  │10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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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CH658905│李源勝│104年2月5日 │10,000元  │10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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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H658906│李源勝│104年3月5日 │10,000元  │104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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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H658907│李源勝│104年4月5日 │10,000元  │104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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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CH658908│李源勝│104年5月5日 │10,000元  │104年6月5日 │
├──┼────┼───┼──────┼─────┼──────┤
│ 9  │CH658910│李源勝│104年6月5日 │10,000元  │10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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