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674,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吳皓隆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67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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