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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蔣林秀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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