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籃金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9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千玲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