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38,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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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又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8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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