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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洪林春燕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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