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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施富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是否到庭進行言詞辯論,若逾期不陳報,即視為同意到庭進行辯論。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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