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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靜、林哲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哲輝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哲輝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原告起訴時尚未滿20歲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訴訟能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起訴,依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始屬合法,然原告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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