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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邱明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此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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