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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國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呂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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