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李文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4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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