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61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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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馬明豪
陳泰安
被 告 余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文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文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余文龍前於民國91年12月1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融資契約,並約定:余文龍以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余文龍自91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

余文龍於92年7月7日死亡後,被告為其限定繼承人,應以繼承遺產為限,清償上開債務。

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前提出之答辯狀略以:被告為余文龍之限定繼承人,對於余文龍所積欠之上開債務,僅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余文龍並未留下任何遺產,被告亦未取得任何遺產,自無清償義務,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訴之利益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余文龍積欠上開債務及被告為余文龍限定繼承人等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條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為證,被告亦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辯稱其未繼承遺產,不須負清償之責,故原告無訴之利益云云。

然被告所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僅能證明於製作上開資料時,無余文龍之遺產紀錄而已,尚難排除余文龍有未經紀錄或現在存在但將來才發現之遺產(例如現金、債權等),是難以此逕認被告確未繼承任何遺產,而絕對不負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余文龍之遺產範圍內,清償上開債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現金卡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余文龍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1,000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於繼承余文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七、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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