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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6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茂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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