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72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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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72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張信欽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7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陳宣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99年6 月12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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