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979,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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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奕甫
被 告 郭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9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豐榮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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