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補,88,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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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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