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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昆仁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起訴程式,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訴之聲明不明確特定: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存在,係屬全體公同共有人所有,原告主張全體被告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公同共有?如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而就土地權利公同共有,應敘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若干?如係代位分割遺產,應補正被繼承人陳崎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包含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應繼分及全部遺產內容,並補正係請求就上開遺產為如何之分割?
二、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代位分割共有物,係以被代位人就共有物之分割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非以原告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陳報被代位人即被告陳昆仁就所訴請分割之共有物之分割利益若干?並依該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所列當事人陳錦麗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補正被繼承人陳錦麗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資料,並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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