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95,2015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洪振貿
被 告 施政緯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係設在高雄市○○區○○里○○○路000號(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有其戶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現居住於高雄縣○○區○○里○○路000號10樓,亦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0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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