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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興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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