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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吳麗美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吳東峰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吳金皇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7號、105年度家訴字第8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民事訴訟事件業經原告於上開民事事件上訴後,於106年4月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後查證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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