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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陳福安
被 告 林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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