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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吳金鳳、郭登科、郭水誠、郭志生(均為郭木竹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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