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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陳嘉雄
被 告 李宜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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