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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王鳳君
被 告 林瑋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調查之事項,請原告就其請求之營養補給費部分提出相關單據及其支出必要性之相關證據。
又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嗣擴張聲明請求503,808元,就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436條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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