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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李珮熙即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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