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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張水爐
訴訟代理人 葉金玉
被 告 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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