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86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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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淑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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