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92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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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湘羚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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