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96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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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瓏城即王瓏成即王瓏程、王啟後、王瓏在、王淑麗、王思涵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王瓏城即王瓏成即王瓏程請求分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王瓏城即王瓏成即王瓏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萬9,400元【計算式:2萬9,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3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5(被告王瓏城即王瓏成即王瓏程應繼分比例)=53萬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1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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