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更(一),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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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原告起訴主張:
  4.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104年1月24日向友人(不願具名)購買蘋果
  5. ㈡、又因被告拒絕原告之要求,迄今尚未修復,且系爭手機目前
  6. ㈢、聲明:
  7. ①、被告應將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障部分修復。
  8. ②、被告應賠償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9. 二、被告則答辯以:
  10. ㈠、原告向其不知名友人購買之系爭手機,係由原廠即蘋果公司
  11. ㈡、104年1月25日將系爭手機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維修之人並非
  12. ㈢、原廠即蘋果公司並未授權被告得維修IPhone5S之主畫面按鈕
  13. ⑴、查訴外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哥大公司)為蘋
  14. ⑵、被告於接獲鈞院調解通知書後,隨即再次為訴外人羅禎育向
  15. ㈣、系爭手機外觀有明顯撞傷、螢幕裂痕,已非原廠保固範圍,
  16. ⑴、查「本保證不適用於:…(b)表面損壞,包括但不限於刮
  17. ⑵、次查系爭手機於訴外人羅禎育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報修時,
  18. ⑶、復查被告於接獲鈞院調解通知書後,亦再次為訴外人羅禎育
  19. ㈤、原告未舉證說明為何被告應負保固責任,亦未舉證說明其請
  20.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1. ⑵、原告僅空言泛稱其因無手機可用,不得不再買一支新手機,
  22. ⑶、若原告確實因無手機可用不得不再買一支新手機而受有1萬
  23. ㈥、聲明:
  24. ①、原告之訴駁回。
  25. 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額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26.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7. ㈠、原告主張依保固條款約定被告應免費將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
  28. ①、經查,系爭手機為訴外人臺哥大公司所販售,原始購買名義
  29. ②、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30. ㈡、原告主張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手機之損害市價
  31. ①、查原告因系爭手機HOME鍵故障脫落失效而委請訴外人羅禎育
  32.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固條款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33.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34.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3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6.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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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廖竝暉
被 告 臺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104年1月24日向友人(不願具名)購買蘋果IPhone5S手機一只(下稱系爭手機),而於翌日發現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障無法使用,乃於104年1月25日請訴外人羅禎育將系爭手機送交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成功店門市維修,經被告檢測後告知因系爭手機螢幕部分有撞到的細小裂痕,原告須支付螢幕更換之維修費用約新臺幣(下同)9,000 元,始能一起修復HOME鍵故障部分。

但原告認為兩者之維修並無關聯,經原告自行購買其他IPhone5S手機測試,可以將手機螢幕與HOME鍵分別單獨拆卸,足見被告可以不更換手機螢幕,單獨維修HOME鍵,而原告之訴求也僅有維修HOME鍵部分,被告無須更換或維修手機螢幕破裂部分(因螢幕破裂並不影響手機使用)。

因系爭手機尚在保固期內(保固至104 年5 月9 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應依保固條款規定,免費將系爭手機HOME鍵修復。

㈡、又因被告拒絕原告之要求,迄今尚未修復,且系爭手機目前仍放置在被告門市內。

原告因多時無手機可用,不得不再買一隻新手機使用,系爭手機對原告而言,已無用處,故原告即受有該項市售價值1 萬元之損失,自得對被告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㈢、聲明:

①、被告應將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障部分修復。

②、被告應賠償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原告向其不知名友人購買之系爭手機,係由原廠即蘋果公司負保固責任,而非被告。

蓋蘋果公司生產製造之手機,皆由蘋果公司負保固責任,有IPhone使用手冊影本、蘋果公司官方網站保固資訊影本為憑,故原告請求修復系爭手機之對象應為蘋果公司,而非被告。

若原告主張應由被告負擔保固責任,原告應負舉證之責。

㈡、104年1月25日將系爭手機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維修之人並非原告,而是訴外人羅禎育,此有Myfone報修單為證,故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手機,並無理由。

㈢、原廠即蘋果公司並未授權被告得維修IPhone5S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蘋果公司全面均採整機更換之方式(亦即更換另一支功能正常之良品手機予用戶):

⑴、查訴外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哥大公司)為蘋果公司之授權經銷商,須協助蘋果公司對其售出之手機進行保固,惟僅限於收受、檢測用戶送修之手機,並將送修之手機送回蘋果公司,再將已修復之手機或更換後之另一支良品手機交還予手機用戶。

臺哥大公司並未經蘋果公司授權得維修IPhone5S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

又,臺哥大公司後將上開協助蘋果公司處理手機保固事宜委託予被告處理,是蘋果公司自亦未授權被告得維修IPhone5S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故如有用戶送修,被告僅能依蘋果公司之規定,如係在保固範圍內,即不收取費用,逕採整機更換之方式維修,亦即以經原廠即蘋果公司檢測為功能正常之另一支良品手機,更換予用戶;

如非在保固範圍內,則需收取規定之費用後,再以同上之整機更換之方式維修。

⑵、被告於接獲鈞院調解通知書後,隨即再次為訴外人羅禎育向蘋果公司確認為何無法僅維修系爭手機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經蘋果公司明文回覆:「IPhone手機的設計和製造屬於高度集成的,且精密度高於一般手機,方能達到性能卓越兼體積精巧的程度,在服務商的角度,並不具備單獨拆卸和替換螢幕(連帶修理HOME鍵)的工具、技術、流程和無塵環境,若要求服務商達到這一條件,則需要大量的投入,反而會為客戶維修帶來更大的維修成本費用。」

等語,有蘋果公司回覆電子文件為憑,亦足證被告實無單獨維修系爭手機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之能力及可能,且未經蘋果公司授權。

從而,關於系爭手機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之維修,被告僅能依蘋果公司之規定,採整機更換之方式。

㈣、系爭手機外觀有明顯撞傷、螢幕裂痕,已非原廠保固範圍,若以整機更換方式維修,原告須給付費用8,950 元,惟原告始終拒絕付費:

⑴、查「本保證不適用於:… (b)表面損壞,包括但不限於刮痕、凹痕及連接埠的塑膠部分破裂;

… (d)因意外、濫用、誤用、接觸液體、火災、地震或其他外部原因導致的損害;

…。」

,蘋果公司IPhone使用手冊及其官方網站保固資訊業已清楚載明。

⑵、次查系爭手機於訴外人羅禎育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報修時,其螢幕右上方即有明顯裂痕,有系爭手機外觀照片為據,且經被告維修中心工程師檢測結果,系爭手機之邊框有刮傷、撞傷、右上角LCD 缺角裂開、開機測試HOME鍵無反應等情,足以認定系爭手機外觀有明顯人為損壞,已非原廠保固範圍,加之蘋果公司並未授權維修手機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規定必需整機更換,費用為8,950 元,以上情形被告業已告知訴外人羅禎育,訴外人羅禎育表示稍後請親友回電,嗣後原告即來電表示無法接受,拒絕維修。

被告基於服務立場,除再次替訴外人羅禎育將此案情形向系爭手機原廠即蘋果公司反映外,另派員致電訴外人羅禎育,再次解釋蘋果公司未授權維修手機之主畫面按鈕(即HOME鍵)及整機更換方式之規定,並告知將協助爭取上開費用85折之優惠,惟訴外人羅禎育僅表示其正在忙而未回應是否接受,嗣後原告復來電表示無法接受,拒絕付費維修,被告門市人員遂請原告或訴外人羅禎育前來門市取回系爭手機,惟原告或訴外人羅禎育迄今均未來店取回系爭手機。

⑶、復查被告於接獲鈞院調解通知書後,亦再次為訴外人羅禎育向原廠即蘋果公司詢問為何無法單獨維修系爭手機HOME鍵,而是須以非保固內方式整機更換,蘋果公司回覆稱:系爭手機之右上角靠近休眠/喚醒按鍵位置存在明顯撞傷,按照蘋果公司的目視檢測指南標準,顯不符合保固內維修的情況等語。

換言之,原廠即蘋果公司已確認並表示系爭手機之損壞情形非原廠保固範圍,是故若原告欲維修系爭手機,實必須支付費用8,950 元以更換另一支良品手機。

原告主張被告應免費維修系爭手機之HOME鍵,毫無理由。

㈤、原告未舉證說明為何被告應負保固責任,亦未舉證說明其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之計算基準與依據等,且其主張受有1萬元損失並非可歸責於被告,故其請求顯無理由: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全未舉證說明為何被告應負保固責任,故其不願給付費用而請求被告維修系爭手機,誠無理由。

⑵、原告僅空言泛稱其因無手機可用,不得不再買一支新手機,而受有1 萬元之損失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顯不足採。

⑶、若原告確實因無手機可用不得不再買一支新手機而受有1 萬元之損失(假設語氣,被告否認),這也係因原告拒絕付費維修,後經被告通知請其取回系爭手機,其復遲未前往門市取回系爭手機所致,誠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

㈥、聲明:

①、原告之訴駁回。

②、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額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依保固條款約定被告應免費將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障部分修復,有無理由?

①、經查,系爭手機為訴外人臺哥大公司所販售,原始購買名義人並非原告,亦非訴外人羅禎育;

系爭手機保固期限為104年5 月9 日止;

於104 年1 月25日由訴外人羅禎育將系爭手機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送修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次查,觀之兩造所不爭執之蘋果公司IPhone使用手冊及其官方網站所載保固資訊:「Apple 一年有限保固摘要:Apple 對於包含的硬體產品與配件的材料和工藝瑕疵提供為期1 年的保固(從原始的銷售購買日期起算)。

Apple 的保固不包含一般的耗損,亦不包含因意外或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毀。」

、「本保證不適用於:…;

(b )表面損壞,包括但不限於刮痕、凹痕及連接埠的塑膠部分破裂;

…;

(d )因意外、濫用、誤用、接觸液體、火災、地震或其他外部原因導致的損害;

…。」

(見本院卷第14、16頁),足見系爭手機之保固範圍本不包括使用者意外或不當使用產品所造成之損毀、表面損壞等情形,且此種排除人為因素受損之有限保證條款,符合一般交易常規或社會通念、商業慣例,亦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形。

原告雖稱其係於104 年1 月24日向不具名友人購買系爭手機,翌日即發現HOME鍵故障無法使用云云,然據原告自行提出之Myfone報修單上記載:「按鍵或開關失效、脫落HOME鍵」、「手機螢幕上方有裂痕」等語(見104 司南簡調330 號卷第5 頁),復參以兩造不爭執之系爭手機照片,以肉眼觀之即可明顯目視系爭手機之右上角螢幕LCD 面板有撞裂凹痕之情(見本院卷第22頁),堪認被告以原告因人為使用不當而表面損壞應排除保固責任之抗辯,尚非無據。

②、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例意旨參照)。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其無人為使用不當、請求維修部分係在保固範疇內,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故障並非人為因素所致」或「在通常使用之情形下發生故障」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尚難逕認其請求有理。

㈡、原告主張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手機之損害市價約1 萬元,有無理由?

①、查原告因系爭手機HOME鍵故障脫落失效而委請訴外人羅禎育將系爭手機送至被告成功店門市報修,雖被告收受系爭手機並填發Myfone報修單,然依兩造不爭執之該報修單上特別說明事項欄記載:「依原廠標準維修流程,並為加快時效,部分商品採模組(如:主機板、液晶螢幕等)或整機更換之方式維修」、「若送修產品之故障原因超出原廠保固範圍時,例如:受潮、液晶破裂、機板破損變形、人為不當使用或自行改裝破解、拆修等所導致之故障或損壞,myfone維修中心得酌收維修費用,保固範圍詳各產品原廠之保固規範。」

、「請消費者於接獲報價通知後儘速回覆確認,逾期(超過3個工作日)將視為消費者放棄付費維修處理。」

等語甚明,而被告已向原告及訴外人羅禎育報價維修費用為8,950 元,原告始終拒絕付費乙情,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兩造間意思表示並未一致,尚未成立系爭手機修復之承攬契約,從而,自難遽認被告有何債務履行之義務,此外,原告並未舉證兩造間已成立何種債權債務關係或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故原告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 萬元,亦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固條款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手機之HOME鍵故障部分修復及應賠償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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