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補,12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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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名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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