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78,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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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李建明
被上訴人 謝政仁即嘉峯電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 106年5月4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5 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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