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7,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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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永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500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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