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83,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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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號
原 告 張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楊美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9,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2,38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88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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