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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桂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炳勳、黃郁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105年度南簡字第8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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