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勞簡,21,2016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紀世通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歐陽櫻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陳報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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