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勞簡補,23,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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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郤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義群、吳明恭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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