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1019,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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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姬正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潤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何潤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被告何潤龍之關係,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潤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未成年人而無訴訟能力,應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本件訴訟行為。

惟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何潤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被告何潤龍之關係,起訴狀程式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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