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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51號
原 告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劉勇梅
被 告 林O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O樺
黃O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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