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811,201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永祺
被 告 江銘俊即江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8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翊學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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