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931,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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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31號
原 告 辛松林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芳屏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1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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