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補,3,2016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賢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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