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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萬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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