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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吳永霖
被 告 吳淑惠
兼訴訟代理 吳淑貞
人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命被告應就上開函文說明第三點、第四點內容提出舉證及說明書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惟被告僅於同年19日以書狀回覆就本院所整理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無意見,就本院裁定命被告就說明第三點、第四點應說明及舉證之事項,迄今未提出任何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就上開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舉證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本院將認被告就原告105年8月8日所提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均不爭執,認定為事實),本院於判決時即以上開事實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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