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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邱明芳
謝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仲勝及宜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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