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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國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服務所、賴建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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