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132,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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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4,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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